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最高法新出臺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條規定雖然以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但“舉重以明輕”,對于不滿八周歲的孩子們來說,因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二是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本條規定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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