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征稅方案有望在2020年底最終確定 本報記者/杜麗娟/北京報道 在前期發布意見征詢稿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經合組織”)和20國集團近日又發布針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以下簡稱“BEPS”)包容性框架的最新進展。 《中國經營報》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獲悉,2月13日,經合組織對數字經濟征稅方案的經濟分析和影響評估進行了網播,并發布了BEPS包容性框架聲明(該聲明包括兩個文件:支柱一和支柱二),以期在2020年底前使包容性框架成員國能對此方案達成共識,并發布最終報告。 多位國際稅收研究人士認為,如果數字經濟征稅最終方案在2020年底前達成一致意見,將避免各稅務管轄地針對數字經濟采取更為激烈的單邊征稅措施,這意味著,現有的數字服務稅將被取代。 互聯網業稅負變化 德勤稅務報告認為,包容性框架成員國認可了以“統一方法”的結構框架作為針對支柱一形成基于共識的解決方案的基礎。按照分配給市場國的應稅利潤標準,主要分為三種類型:A類金額、B類金額、C類金額。 上述三種類型中,A類金額最受關注。根據包容性框架聲明,A類金額主要適用于兩類企業:自動化數字服務企業和“面向消費者”的企業。 普華永道中國轉讓定價服務合伙人唐恩亮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所謂“自動化數字服務企業”,簡單來說包括各類主要依靠互聯網開展業務的高科技公司,比如以FAANG(即臉書、蘋果、亞馬遜、Netflix和谷歌)和BAT(即百度、阿里巴巴和騰訊)為代表的中美互聯網科技公司。 “統一方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把征稅權更多地分配給消費者所在地和使用者所在地,這意味著未來這些地方的所得稅稅率會更高。 鑒于目前全球范圍內主要的互聯網科技公司大多集中在中美兩國,從征稅權分配的角度來看,包括歐盟、英國、日韓等在內的發達國家將更多的獲益。 “如果‘統一方法’落地,互聯網科技公司的全球稅負會增高。由于美國互聯網科技企業的全球化程度更高,因此,美國受到的影響也會更大。”唐恩亮說。 A類金額影響較大的另一類企業是“面向消費者”的企業。主要指向消費者提供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公司,如果“統一方法”落地,主要從事衣食住行業務的大型跨國公司將會受到影響。 “相比互聯網企業,目前消費類跨國企業的平均稅負已經比較高,其稅負已經在消費者所在地和使用者所在地進行了分配,因此,未來‘統一方法’對這類企業的稅負影響會比較小。”一位轉讓定價相關人士預測。 該人士還預測,總體來看,中國將獲得針對面向消費者類企業更多的征稅權。 跨國企業重復征稅 值得注意的是,在聲明發布后,目前針對“統一方法”的具體實施方法還有待進一步討論,多數人士認為,未來可能需要對各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做出修改。 “統一方法”主要是未來提高企業和稅務機關的稅收確定性,同時加強爭議的解決,這是支柱一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順利實施支柱一的“統一方法”,需要各國取消與數字經濟征稅相關的國內單邊行為(如對數字服務開征單獨的所得稅)。 按照經合組織的計劃,2020年7月,包括中國在內的BEPS包容性框架領導小組將組織各工作組開展會議,并于2020年底發布包含更多技術細節的支柱一最終報告。 唐恩亮解釋,對跨國企業來說,特別是對第一類自動化數字服務企業的研究結果顯示,目前業界希望各參與國可以就“統一方法”達成一致意見。“因為如果該方案得以通過,它將取代目前部分國家及地區開征的數字服務稅,從而有利于跨國企業應對相對穩定的國際稅收環境。”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各參與國無法在支柱一的范圍內達成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國際稅收爭端解決機制,則未來可能會給跨國企業帶來更為嚴重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 舉例來看,如果從事屬于適用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與市場國存在重大且持續的聯系,根據新規則,該企業將會被認為與市場國產生了實際聯系。 對于中國跨國企業來說,需要及時分析數字經濟征稅方案對企業的全球稅負和合規成本帶來的影響,同時要識別企業潛在風險,完成壓力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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