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行掃碼出入制度的天津社區。 新京報記者 羅亦丹 “現在不管去哪兒都要我的身份證號,又必須要配合,疫情結束之后這種個人信息會不會被泄露或者非法買賣啊?”隨著疫情期間各地實名登記政策的推出,不少網友發出了這樣的疑問。 新京報記者發現,在出入街道社區、商超時手動或掃碼登記個人信息已經成為了疫情期間人們出行的“新常態”。根據各地具體政策的不同,收集個人信息的詳盡程度也不同。有的登記政策只收集登記人的姓名電話,有的則收集了登記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行程路線等多項隱私信息。 多名專家表示,信息化為疫情防控提供了便利,為阻止疫情蔓延,地方推出這些措施合理合法,但根據《網絡安全法》,搜集公民個人信息,需要明確告知被搜集者這些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圍,并且要采取措施確保個人信息安全、不被隨意泄露。 “出于疫情防控而采集的信息,只能作為防疫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擅自利用,否則即構成對特定個人的侵權。同時,為防止信息泄露,信息采集的資料保管應有嚴格的查閱和保管制度,利用網絡技術方式采集的,應當滿足一定的計算機安全標準。”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告訴新京報記者。 登記信息遭泄露? 專家:泄露事件可能加重隱瞞情況,應“重罰” 疫情期間,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居民出行時進行身份信息登記成為了常態,但也有越來越多的人對登記詳細信息的必要性產生了質疑。 “剛剛去某奶吧買個奶,都要登記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雖然為了排查需要,但也不免擔心,會不會造成個人身份信息泄露問題?”2月18日,杭州網友婷婷發出了這樣的吐槽。“現在出門就要掃碼登記,去商店買個東西也需要出示身份證記錄。”2月21日,在河北老家進行“線上辦公”的李小偉告訴記者。 隨著個人信息登記也出現一些泄露個人信息的事件。如根據深圳電視臺的報道,光明區馬田街道的李先生報料稱,社區的一名網格員不知何故,將居民登記表直接發到小區微信群。在群內的登記表上,記錄了600多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電話號碼等信息,涉及多個小區,而涉事網格中心負責人則對此回應稱,個別網格員對社區新出的系統使用不是很規范,產生操作不當的現象。 新京報記者統計發現,對于武漢人員的信息泄露更為嚴重。春節期間,一些地方利用大數據手段摸排從武漢返鄉人員信息時,曾發生多起隱私信息泄露事件。如在武漢上學的湖南人小孫返鄉后一直在家隔離,但在疫情暴發初期,她常常會收到許多通過手機號搜索到的“微信好友請求”。“甚至有人直接跟我說,‘你為什么要從武漢回來害人?’但我只是在武漢讀書,回家后也沒有到處走動,只是在家隔離,我不知道我的信息從哪泄露的,覺得很委屈。”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曉東表示,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利用規范,最大的風險是廣大的基層可能沒有太多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當一些非專業機構的人士收集個人信息時,若出現不太規范的地方,一旦信息泄露出去,可能會在未來帶來騷擾電話、詐騙等麻煩事。此時必須特別注意,收集信息最核心的目的是勾勒行蹤軌跡,而與此相關的其他信息,要盡量不收集。 “在目前這種情況下,合理放寬利用個人信息的范圍是沒有問題的,但對于不恰當的利用行為要重拳出擊,對泄露到微信群的行為要重罰,對大規模的泄露事件甚至拘留的手段也可以考慮,這是因為在當前這一特殊時期,信息泄露除了對當事人的權益會造成影響之外,還有可能讓人因擔心信息泄露而不愿意去申報,最后導致隱瞞情況的發生。”丁曉東表示。 新京報記者發現,目前已經出現了因泄露個人信息遭處罰的案例。如廣州市公安局曾于2月6日通報一起“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發布多名公民個人信息”案,在該案中,違法嫌疑人鄭某將多名曾乘坐某郵輪的游客名單(含個人信息)發送給朋友葉某,葉某又將上述游客個人信息轉發至其所在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最終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鄭某葉某兩人予以罰款500元的處罰。 多地實行掃碼出入 掃碼小程序未明示信息保存方式? 新京報記者發現,在疫情期間,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登記主要分為兩個渠道:前期在街道社區、便利店等進行的手動登記以及后期逐漸流行的大數據掃碼。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2月以來,杭州、天津、廣西、云南等多個省市自治區均推出了公共場合實名登記出入的政策,沈陽、南京、貴陽等地推出了乘車實名登記的政策,還有多地出臺了買藥實名制措施。 2月19日,記者在天津探訪時發現,各個街道已經開始實行掃碼出入制度。“這個政策是2月18日開始實行的,出入都需要掃碼。”天津光復道街某小區一名社工告訴記者。記者掃描社區提供的二維碼發現,手機會進入“津門戰疫”小程序,只需要進行短信驗證即可成功注冊。 相比天津,廣西、云南等地采取掃碼出入制度的時間更早,家住南寧的羅女士對記者表示,2月17日廣西就發布了在公共場所實行掃碼出入制度的通告,“街道將出入二維碼打印出來放在小區口,我們出入小區拿快遞等都需要掃碼。” 記者掃描羅女士提供的出入二維碼發現,手機會進入“掃碼抗疫情”小程序,第一次登記需要填寫姓名、手機號,可選填身份證號,在接受完手機驗證碼后,即可注冊成功。界面下方顯示為該小程序提供技術支持的是“中國-東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 而云南發布的“云南抗疫情”小程序的掃碼注冊流程則與天津類似,該小程序只需要短信驗證即可成功注冊。 此外,天津、廣西、云南三地的掃碼小程序也有“公共場所注冊”選項。據了解,該功能為公共場所負責人所申請。以廣西為例,公共場所的負責人需要輸入公共場所名稱、申請人的姓名、手機號、行政區域以及詳細地址,即可生成二維碼,之后在該公共場所出入的人員信息就可以通過掃碼上傳至網絡。 記者發現,公共場所管理員可以看到出入人員的姓名以及隱藏掉四個數字的手機號碼,不過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出入人員的登記信息被設置為不可導出。 “這一設計是合理的,因為僅僅是個人姓名和隱去部分數字的手機號,并未超過‘最少可用’的采集標準,可以為疫情防控提供人員流動信息,卻不足以讓采集者識別公民個人。”方超強表示。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小程序只需要注冊即可使用,但對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保存方式并未有說明。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四章有關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因此有觀點認為,收集用戶信息的小程序應該更加明確標出其收集信息的目的、使用范圍、存儲期限等情況。 新京報記者發現,目前有地方政府機構對收集信息的用途做出了明確說明。 如安徽蚌埠市在市區范圍內開展重點人群及接觸者全面排查工作時,要求市民要掃二維碼填報健康信息。2月18日,市數據資源局信息資源中心主任張銳在接受當地媒體采訪時表示,“所有收集到的數據均匯集在市政府數據機房,不會存儲在商業機構中,機房和數據庫系統按國家三級等保標準建設,可滿足數據安全要求。收集的數據由政府授權并簽訂安全保密協議的工作人員統一集中管理,并規定本次所有收集的居民信息只限用于我市疫情管理。” 有專家向記者透露,蚌埠市的說明很完善,“這就屬于‘明確了收集信息的使用用途、范圍’,相比之下建議其他要求提供實名制的地方以明示提醒的方式告知用戶收集信息的用途。” “從技術上看,通過短信進行實名驗證,驗證環節是在掌握比對信息的信息庫服務器上完成的,例如中國移動,驗證成功之后,只會反饋驗證成功、驗證不成功等簡單信息,不會過多涉及個人信息。從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角度出發,如果通過二維碼登記的方式采集了公民個人信息,在疫情防控解除,采集信息完成作用后,及時進行去標識化處理或者刪除應該是比較合理的。”方超強對新京報記者表示。 疫情過后信息如何處理? 確保后續數據安全更重要,要對收集信息的App嚴格監管 2月4日,網信辦發布《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參照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堅持最小范圍原則。 對此,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專家洪延青、何延哲、葛鑫在其公號發文稱,疾病防控大數據分析涉及大量個人信息,甚至是對特定人群的追蹤分析,不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授權、有能力開展的。在《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獲得明確授權的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以及直接參與到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的單位和個人。非上述單位和個人,不應在未征得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個人信息用于疫情管控、重點人群追蹤等目的。 在洪延青等專家看來,目前各地疾病防控機構、基層街道社區等普遍開展走訪調查工作,統計相關人員個人信息。這個過程涉及個人信息的采集、匯總、共享、披露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應當注意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以防出現數據泄露、丟失、濫用等情形。“比如,采集過程中,如果各地疾病防控機構、基層街道社區等以紙質填表方式開展的走訪調查,需要嚴格要求紙質材料不被拍照、復印,進行統一回收,保管妥當。如果以電子方式記錄或匯總相關信息,需要責任到人,并保存在特定的終端,并將數據和備份數據加密存儲。在個人信息使用過程中,需要做到專采專用,嚴格限制于疾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且在疫情防控結束后按照規定予以妥善處置。” 丁曉東認為,在電子化的環境下,最重要的是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去標識化,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確保后續的數據安全,比知情同意原則更重要,我呼吁政府對疫情期間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增加追蹤過程,等疫情過后,要對收集這些信息的App進行嚴格監管。” 丁曉東建議,除基本的疫情申報途徑外,疫情防控機構最好還能設置單獨申報個人信息的途徑,“一些人隱瞞病情并非是不想去醫院,而是是出于自身原因,想要隱瞞涉及個人隱私的行程,此時需要設立嚴格保密機制下的個人信息申報途徑,這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疫情隱瞞,對控制疫情發展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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